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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校組織活動導致的傷害事故
來源: 發(fā)布時間:2016年1月12日 點擊:2234次
事故簡介:
2014年1月16日,某中學組織初中三年級學生整理宿舍,指派學生李某負責清理已經損壞的床板時,李某不慎被廢舊床板砸傷頭部。經醫(yī)院診斷為創(chuàng)傷性重型顱腦損傷,蛛網膜下腔出血。事后,學生家長要求學校賠償醫(yī)療費、傷殘賠償金、鑒定費、交通費等共計28萬余元。
責任劃分:
根據(jù)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各項活動,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,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學生受傷的,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。在實踐中,許多事故都是由于學生不懂得安全知識,而學校和教師又沒有給予安全教育和指導,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的。在這種情況下,學校要對自己未盡到教育和保護職責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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